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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万春闪与曹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万春闪,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新年,约43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春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