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赵飞宇、金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赵飞宇,金玲玲,福建萌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35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负责人周迪祥。委托代理人陆榕海,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飞宇,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金玲玲,女,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福建萌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法定代表人赵飞宇。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赵飞宇、金玲玲、福建萌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40079.97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赵飞宇、金玲玲、福建萌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40079.97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