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莒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2)莒执字第156号拘留决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2)莒执字第156号被拘留人:李守宾,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民与被执行人李守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莒商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守宾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李守宾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后经传唤,被执行人李守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守宾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