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纪石故意伤害罪,郑纪石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纪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16号罪犯郑纪石,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7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纪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1996)仓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三年的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郑纪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6974.91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11月10日以(2001)闽刑终字第606号刑事裁定,认定郑纪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1996)仓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三年的判决,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1998年12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又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7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纪石系病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看护工种,能较好的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纪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