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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佛杜与张越军、郑少为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佛杜,张越军,郑少为,鄞育民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229号原告黄佛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喜梅,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越军,男,汉族。被告郑少为,男,汉族。被告鄞育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富云,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望海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越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望海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