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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与刘国起、第三人乐金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刘国起,乐金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隽爱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起,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亚东,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乐金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良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伟,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其彬,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起、第三人乐金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孙迎秋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