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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与陆泰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陆泰仁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负责人廖志学,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龙泉街。委托代理人蒙国华,任该公司职工。被告:陆泰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诉陆泰仁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新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一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