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严克森与童良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克森,童良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严克森。被执行人童良财。本院在执行严克森与童良财(2015)丽庆执民字第19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在何处及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严克森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童良财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执行时再请求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1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