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548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