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83号原告袁某。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