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金岩升与赵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岩升,赵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955号原告金岩升,男,居民。被告赵云红,女,居民。原告金岩升与被告赵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岩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云红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1年开始,原告向被告销售油漆,赵云红分别于2012年9月5日和2013年1月12日为原告出具100000元和10543元的欠条两份,后经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货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0543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云红未答辩。查明:自2011年始,原告金岩升向被告赵云红销售油漆,大部分货款已结清。至2012年9月5日,累计还欠原告货款100000元,被告为原告书写了“今欠大有(大友牌)油漆货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2012年9月5日,赵云红”的欠条一张。至2013年1月12日,被告续欠原告油漆款10543元,被告为原告书写了“今欠油漆货款壹万零伍佰肆拾叁元整(10543.00),2013年1月12日,赵云红”的欠条一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岩升撤回了对聊城美尔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赵云红为原告金岩升书写的欠原告油漆款的欠据两张存卷佐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结算,被告为原告书写了欠据两张,共欠原告货款110543元。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原告金岩升要求被告赵云红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云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金岩升油漆款1105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9元,由被告赵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宝昌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