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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覃某与仇某、谢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某,仇某,谢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蒙福胜,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程程,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某。委托代理人李成,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王仕稳。上诉人覃某与被上诉人仇某、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上诉人覃某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邓 杰审判员 包林辉审判员 卢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志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