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王玉昌与毛庆文、况成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昌,毛庆文,况成晓,邵炳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905号原告王玉昌,男,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毛庆文,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况成晓,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邵炳强,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王玉昌与被告毛庆文、况成晓、邵炳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