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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王玉昌与毛庆文、况成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昌,毛庆文,况成晓,邵炳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905号原告王玉昌,男,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毛庆文,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况成晓,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邵炳强,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王玉昌与被告毛庆文、况成晓、邵炳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