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贻飞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贻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68号罪犯陈贻飞,男,1958年7月8日出生,周宁县人,小学文化,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6日作出(1996)沪铁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贻飞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9日作出(1997)沪高刑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1日作出(1999)闽刑执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6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贻飞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能服从分工,从号房夜值班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2.8分,2012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贻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