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竹生与陈永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竹生,陈永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林竹生,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永枝,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浦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陈永枝返还原告林竹生合伙出资款人民币973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林竹生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帐号等措施后,被执行人陈永枝向申请执行人林竹生支付人民币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林竹生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2014)浦执行字1131号一案撤回申请、并要求(2007)浦民初字第1271号一案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浦民初字第1271号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