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少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民,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庆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