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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少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民,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庆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