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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喜歌与孙涛、孙培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歌,孙涛,孙培荣,嘉祥县金屯镇宏发彩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喜歌(别名张喜个),××族,农民。被告孙涛,××族,农民。被告孙培荣,××族,农民。被告嘉祥县金屯镇宏发彩印厂,驻嘉祥县金屯镇李屯村,法定代表人孙培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歌诉被告孙涛、孙培荣、金屯镇宏发彩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喜歌负担。审 判 长  薛广坤审 判 员  朱传宏人民陪审员  付玉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