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喜歌与孙涛、孙培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歌,孙涛,孙培荣,嘉祥县金屯镇宏发彩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喜歌(别名张喜个),××族,农民。被告孙涛,××族,农民。被告孙培荣,××族,农民。被告嘉祥县金屯镇宏发彩印厂,驻嘉祥县金屯镇李屯村,法定代表人孙培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歌诉被告孙涛、孙培荣、金屯镇宏发彩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喜歌负担。审 判 长 薛广坤审 判 员 朱传宏人民陪审员 付玉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