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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古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文瑞与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瑞,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古一初字第41号原告张文瑞,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代表人石彦林,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印树柳,该村委会委员,原告张文瑞与被告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坊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瑞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志国,被告河坊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印树柳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瑞诉称,1998年原告经与被告协商,分到位于本村学校门前的一块宅基地,当时交纳了被告占地补偿费6000元和清理拆除旧宅基地押金1000元。之后,因经济不足,原告一直未进行建盖。2014年10月份,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宅基地建起了篮球场,并用水泥对该宅基地地面进行了硬化。发现这一情况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进行交涉,要求其停止侵害,退还上述款项并赔偿损失。但是均遭到了被告的无理拒绝。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宅基地款6000元、押金1000元及利息4000元。被告河坊村委会辩称,原告起诉所称的争议宅基地位置对,但由于村委会换届,本届村委会也不清楚原告当时取得宅基地时支付了多少钱。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21日,原告张文瑞为取得该村学校门前宅基地,支付给被告宅基地款6000元、清理拆除旧宅基押金1000元。原告张文瑞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后并未进行建设。2014年10月,被告河坊村委会在双方争议的该宅基地上修建健身器材运动场,致使原告张文瑞无法再占用该地块修建房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村委会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用于修建住房、辅助用房和庭院的用地。宅基地是作为本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使用和无偿取得的。因此被告河坊村委会在分配给原告张文瑞过程中,收取款项的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此宅基地买卖过程中均有过错,本院对原告主张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文瑞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