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4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潘某明知丁甲、丁乙、张某(均已判刑)向其出售的绝缘高压铝芯导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潘某供述,涉案关系人丁甲、丁乙、张某等人供述、被害人徐某陈述、证人谢某证言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1月7日、11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沭阳县马某镇丁某村其家中,明知是来路不明的电缆线而予以收购,先后三次收购丁甲、丁乙、张某(均已判刑)盗窃的“南瑞淮胜”牌绝缘高压吕芯导线1100余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9000余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潘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潘某供述其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涉案关系人丁甲、丁乙、张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潘某的归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潘某无前科劣迹;户籍资料,证实了被告人潘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潘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现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愿意接受处罚,故其再犯罪的危险性低。综上,对被告人潘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薇薇人民陪审员 熊建东人民陪审员 汪金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宏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