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姚成牛与定南盛凯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成牛,定南盛凯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姚成牛。委托代理人肖云龙。被告定南盛凯威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姚成牛与被告定南盛凯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凯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成牛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凯威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成牛诉称,原告从2013年9月起至2013年12月期间,陆续向被告凤凰国际项目工地供应模板。双方于2014年5月19日对原告供应模板货款进行结算,一致确定被告欠原告模板货款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该欠款,被告拒不支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盛凯威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成牛从2013年9月起至2013年12月期间,陆续向被告盛凯威公司开发的凤凰国际项目工地供应模板。双方于2014年5月19日对原告供应模板货款进行结算,确定被告欠原告模板货款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并由被告盛凯威公司向原告姚成牛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姚成牛模板款计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元,今欠人:定南盛凯威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5月19日。”之后该款经原告催取,被告拒绝支付。该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及庭审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将模板卖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价款。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1100000元,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拖欠货款不归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利息的支付时间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即被告应支付自2015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欠款本金11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定南盛凯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所欠原告姚成牛货款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本金1100000元之日止,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定南盛凯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平代理审判员 叶越多代理审判员 曾花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天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