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丰传杭与倪佃芳、丰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佃芳,丰传杭,丰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佃芳。委托代理人朱舟平、沈晨晨,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传杭。委托代理人王博文、韦婷,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丰广军。上诉人倪佃芳因与被上诉人丰传杭,原审被告丰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6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且原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65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