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894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于广善,男。被执行人:蒋文仁,女。申请执行人于广善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广善与蒋文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提取被执行人蒋文仁在莒县中医医院的工资4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交纳40000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于广善与蒋文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莒执字第894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