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尹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李某,住葫芦岛市绥中县。申请执行人尹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尹某15,000.00元的光大股票及存款10,000,00元的一半。宏基笔记本和海尔洗衣机、金鱼吊坠归申请执行人尹某所有。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予以冻结。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4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李凤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