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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秀珍与赵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郭秀珍,女,汉族,1946年1月20日,冀州市冀州镇冯庄村2号。被申请人:赵辉,男,30岁,冀州市建设南大街40号1号楼4单元301室。申请人郭秀珍诉因与被申请人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辉驾驶的冀T7Q3**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辉驾驶的冀T7Q3**号轿车一辆就地扣押在冀州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李英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