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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许飞与康自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飞,康自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1321号原告许飞,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生。被告康自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飞诉被告康自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飞于2015年5月19日已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飞撤回对被告康自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飞负担。审 判 员 连东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靳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