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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陈某。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翟 萍人民陪审员  李宝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尚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