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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XX与南京宇荣物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南京宇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17号申请人:XX。委托代理人:袁能贵,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宇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四合街道石柱林路。组织机构代码:68671572-0。法定代表人:周爱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宇荣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南京宇荣物流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2000元予以冻结。XX已向本院提供了1万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可能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XX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宇荣物流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代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