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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董占来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771号原告董占来。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0710327070。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被告王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占来与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占来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占来��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由原告董占来自行负担。审判员 曾 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慈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