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1号。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龚冰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支付货款1459579.0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459579.0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