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XX与王元松、万秋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万秋芸,王元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秋芸。原审被告:王元松。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万秋芸、原审被告王元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XX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未获准许,在指定期间内仍未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