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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蒋德红与叶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红,叶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86号原告:蒋德红委托代理人:陈雅琴被告:叶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红与被告叶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盛已履行全部全部石材材料款,原告蒋德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蒋德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