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蒋德红与叶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红,叶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86号原告:蒋德红委托代理人:陈雅琴被告:叶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红与被告叶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盛已履行全部全部石材材料款,原告蒋德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蒋德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