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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行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建伟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原行执字第123号王建伟: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建伟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此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附:执行法官李华清联系电话1306937****监督电话728****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户名:原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40810104000281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