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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梅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2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某某,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梅某某明知黎某某的岳父陈永华不符合购买超龄养老保险的条件,仍提出为其办理,并约定事成后收取黎某某3500元好处费。后黎某某按梅某某要求将陈永华的农村户口转成居民户口,将户籍信息、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交给梅某某,并支付梅某某现金200元。梅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门口附近一复印店,将陈永华户籍信息上农转非时间修改为2011年5月13日(按规定农转非时间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才符合购买超龄养老保险条件),并将陈永华申报超龄养老保险材料交给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经发科工作人员赵某,赵某又将材料交给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社保所的工作人员欧某,欧某认为陈永华农转非材料系真实的,便审核通过了其购买保险的申报表,使陈永华成功办理了超龄养老保险。至2013年8月案发,陈永华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21139.5元。案发后,陈永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已全部退还。被告人梅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梅某某在案发后,已将收取的好处费200元退还给了黎某某。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梅某某以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前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梅某某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渝办发(2011)272号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0号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办理超龄养老保险的材料,关于撤销陈永华同志参加超龄保险资格的决定,帐户交易明细,交款单,汇款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证人赵某、刘某、欧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为获取好处费,私自为陈永华修改其购买养老保险的户籍资料,使陈永华骗领到养老保险金211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所骗领的养老保险金已全部退还,致国家未受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梅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梅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