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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与万志旺、朱来富、倪兰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89号。负责人邱炳胜,行长。被执行人万志旺。被执行人朱来富。被执行人倪兰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月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万志旺、朱来富、倪兰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志旺、朱来富、倪兰萍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087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姝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