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房诉被告陕西大迪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房,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王新房,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晋王村5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8002086719。被告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永乐大道永盛园3楼16号。法定代表人张子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房诉被告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房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王新房负担。审判员 同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