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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甘勇坚与甘淼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勇坚,甘淼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460号原告甘勇坚,住广西藤县。委托代理人农轩,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川,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淼坚,住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原告甘勇坚与被告甘淼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伍超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勇坚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川、被告甘淼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勇坚诉称,2013年4月11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80220元,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并口头承诺于2013年7月1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若逾期还款则按月三分息支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220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甘淼坚辩称,该笔借款已有朋友陈斌分期代为偿还3万元,另有50220元是与原告生意往来产生的款项,并非借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甘淼坚分两笔向原告甘勇坚共借款8022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交予原告收执,借条分别注明,今借到甘勇坚人民币50220元及今借到甘勇坚人民币3万元。被告甘淼坚在借款人处签字。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归还全部借款,被告没有依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2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3年7月11日及逾期还款利息为月息3%,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借款利息,即自2015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利息,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甘淼坚主张本案借款其中3万元已归还原告,余下的50220元借款是与原告生意往来产生的款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淼坚归还原告甘勇坚借款本金8022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4月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甘淼坚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甘勇坚,男,1978年8月6日生,现住南宁市仙葫大道三岸四队。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甘淼坚,男,1981年6月25日生,现住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旭村村大村二组8-1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甘勇坚诉甘淼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勇坚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甘淼坚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超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莉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