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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996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