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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行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军言与被执行人王培文、黄文灿、洪炎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邱军言,王培文,黄文灿,洪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2207号申请执行人邱军言,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邬福萍、林慕清,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培文,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文灿,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洪炎山,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6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培文、黄文灿、洪炎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791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