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行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军言与被执行人王培文、黄文灿、洪炎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邱军言,王培文,黄文灿,洪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2207号申请执行人邱军言,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邬福萍、林慕清,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培文,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文灿,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洪炎山,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6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培文、黄文灿、洪炎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791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