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居柱与王学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居柱,王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王居柱,男,1952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铁东区四马路街茂业委*组。委托代理人王伟霞,女,1978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铁西区地直街*栋委*组。被执行人王学宝,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铁东区英雄街拥军委*组。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居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居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学宝给付赔偿款34759.21元、诉讼费7300元、执行费421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学宝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王居柱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现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