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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振华与张雨波、杜瑾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雨波,胡振华,杜瑾,姚勇斌,陈鲁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雨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振华。原审被告杜瑾。原审被告姚勇斌。原审被告陈鲁梅。上诉人张雨波因追偿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26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雨波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已载明原审原告与其有约定,如因此发生诉讼,则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双方约定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涉案被告均为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姚勇斌、陈鲁梅的住所地均在虎丘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张雨波提出胡振华在起诉时提供的归款承诺书中已载明原告与其有约定,如因此发生诉讼,则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是该份归款承诺书系张雨波于2014年10月10日单方出具,并无胡振华与其就诉讼管辖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双方已约定产生纠纷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张雨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雨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雨波承担。张雨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承诺书约定,诉讼应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况且上诉人户籍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原审原告即便不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应该在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移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雨波提出胡振华在起诉时提供的归款承诺书中已约定,如因此发生诉讼,则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前述归款承诺书系张雨波单方出具,胡振华对于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未认可,双方未就诉讼管辖达成一致意见。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雨波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