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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韦邵玲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邵玲,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韦邵玲。被执行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韦邵玲依据兴劳人仲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23974.34元,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自动履行义务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铭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