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与李杰、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李杰,罗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79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35号。负责人:李北杭。委托代理人:鲁国华,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杰。被告:罗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诉被告李杰、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64元,减半收取计4982元,保全费3102元,共计8084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