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5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玉爱、刘巨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爱,刘巨刚,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5087-1号申请人张玉爱,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被申请人刘巨刚,男,沧县人。被申请人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申请人张玉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J×××××号-冀J×××××号重型半挂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张玉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冀J×××××号—冀J×××××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姬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