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孝满与高西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满,高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陈孝满,男。被执行人:高西安,男。申请执行人陈孝满与被执行人高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孝满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西安在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367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年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