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行赔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孙明会与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会,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青行赔初字第5号原告孙明会,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孙明军,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达,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会不服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吴 健审判员 朱坚峰审判员 童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颖欣审判长 吴 健审判员 童惠珍审判员 朱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颖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