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64-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第六建筑公司应分期向申请执行人瑞泽公司给付货款373911元,以及向申请执行人瑞泽公司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10843元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20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瑞泽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瑞泽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称被执行人第六建筑公司已向其偿还本案全部债务,故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根据,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