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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卜宗祥与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宗祥,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七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卜宗祥,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灵武市。负责人李万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宗祥与被告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宗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宗祥以与被告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协商解决,被告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已将欠款付清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卜宗祥负担。审判员  白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秦 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