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闻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官文与被告白良典、杨建伟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官文,白良典,杨建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崔官文,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白良典,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伟,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官文与被告白良典、杨建伟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官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官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