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方程与王业银、邓庆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方程,王业银,邓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徐方程,1980年9月19日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王业银,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邓庆生,1972年9月2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一终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业银、邓庆生银行存款32108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华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