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方程与王业银、邓庆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方程,王业银,邓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徐方程,1980年9月19日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王业银,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邓庆生,1972年9月2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一终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业银、邓庆生银行存款32108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华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