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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晶晶与唐山市品意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周晶晶。被告:唐山市品意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负责人:高运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晶晶与被告唐山市品意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晶晶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晶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秉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赛洁 百度搜索“”